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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春不算外遇?

隨著社會不斷發展、進步,很多事物也都會跟著更新,但是也有很多的事情,無論過了多少年、多少歲月,換了不同的人、不同的場景,仍然會出現類似的心態、發生類似的事情,比如買春、比如外遇。雖然紅燈區曾經遭到掃蕩、賣春的集團總是不斷被警方查扣,還是有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即使婚姻制度明文規定,夫妻之間必須要履行忠誠義務,外遇被發現、被抓姦、離婚的夫妻仍然沒有明顯減少的跡象。

有很多人都以為,雖然買春賣春犯法,但是買春不算外遇,因為那是性交易,與婚姻制度無關,但是實際上,因為伴侶買春,元配委託徵信社協助抓姦,最後提告求償成功還訴請離婚的案例並不少。在大多數民眾的認知裡,買春不算外遇,單純是認為買春只是金錢上的交易、用錢買性行為,但是外遇大多都是有發展感情的,只是,無論是買春還是和第三者發展婚外情,都是對元配的配偶權造成侵害。

就算伴侶只是買春,每次點的也都是不同的對象,沒有發展感情的疑慮,發生性行為依舊是違反婚姻制度裡的性忠誠承諾,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配偶可以委託徵信社蒐證、抓姦,然後提告通姦、請求賠償。

 

H2: 買春也是侵害配偶權

每個人對於伴侶是否外遇的想法跟認知都不太一樣,有些人認為只要伴侶跟其他異性搞曖昧,就是外遇,有些人認為伴侶一定要跟其他異性發生性關係,才算是外遇,有些人認為伴侶買春不算外遇,有些人認為無論是精神出軌還是肉體出軌,都算是外遇,但是,只要元配認為自己的配偶權遭到侵害,並且能夠提出相關證據,就算不能提告,也能要求賠償。

發現伴侶買春,而伴侶又認為買春不算外遇,講不清,阻止也沒有用,元配就可以委託政府立案的徵信社協助徵信調查,畢竟婚姻制度裡有明文規定,夫妻之間必須履行忠誠義務,提出證據證明伴侶和買春對象妨礙家庭,或者有讓徵信社協助進行抓姦,提出通姦證據,就可以提告通姦,不想維持婚姻就訴請離婚,捍衛自身的權益,不需要委曲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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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吟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