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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未婚、劈腿外遇,傻傻分不清楚

不知道從何時開始,男女的交往,從傳統所說的「交朋友」,從相處中培養默契、親近的感受,變成幾乎是「試婚」,只要認定彼此「在一起」就等於是某一種「結婚儀式」,眼裡心裡身邊的位置,都只能有彼此,否則就是出軌、就是劈腿、就是外遇。在這個逐漸開放的社會,大家都已經很清楚,摸摸小手不會懷孕,穿著清涼的背心短褲被異性看到也不等於就要嫁娶,牽手、擁抱、親吻都是家常便飯,但也是情人之間的一種認證。不必走到結婚的那一步,只要「在一起」就可以有親密行為、佔有對方,只是這樣的認知,因為沒有法律的約束,在道德倫理也逐漸薄弱的情形下,很容易就會被輕易地駁回、推翻。

男友外遇、女友外遇,這樣的話題也開始會出現在現代男女的言詞中。只是出軌、劈腿,也許還能夠說得過,就解釋成是還有另外的交往對象,但是外遇一詞,通常是用以形容婚外情,若要說男女友外遇,也只能從這段交往關係,已經被視為婚姻一般。

徵信社表示,就目前的社會型態而言,未婚的像結婚的一樣同居生子,已婚的像未婚一樣分居還不生孩子,所以究竟已婚未婚,猶如兩兔傍地走,安能便我是雌雄般傻傻分不清楚。劈腿、出軌也因此被統稱外遇,不再分已婚未婚。

 

H2: 外遇遭抓姦,小鮮肉肉身護人妻

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與周姓妻子結褵十多年,去年年底發現妻子經常單獨外出,早出晚歸甚至徹夜不歸,懷疑妻子外遇出軌,於是委託徵信社協助跟監調查。不到半年的時間,曾三度發現妻子與一名二十出頭的「小鮮肉」在永和的一間摩鐵約會並過夜。第四次到該間摩鐵時,林男下定決心找來警方協助抓姦,想不到在企圖破門抓姦的時候,周女就與小鮮肉輪流以肉身擋門,爭取時間穿衣服。門被撞開時,只拍攝到兩人衣衫不整的畫面而已。

林男氣得提告妻子與小鮮肉小王涉嫌通姦,檢方認為雖然沒有直接證據,但一男一女三番兩次進出旅館,且被目擊爭取時間穿衣服的畫面,認定有通姦,一審判二人各兩個月的刑期,但二審的合議庭卻認為,無法確定兩人有發生性行為,即使看見兩人沒穿衣服,也頂多是「預熱中」,不足以構成通姦罪狀,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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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吟冠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