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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前,要求雙方必須先強制調解

婚姻在現代法律上的概念,指一男一女的結合,以永續終生共同生活關係為目標的社會制度,來自兩個不同家庭背景的男女,因為彼此吸引、相戀、爭吵、磨合,到步上紅毯。人需要愛與被愛,當有情人彼此互訂終生交換結婚戒指的那刻,顯示將承擔許多的社會責任,包括成家照顧對方生活起居、負起養育子女的義務等等,有人覺得十分甜蜜,但也有人覺得惱人。為了讓幸福的制度永續下去,透過社會制裁保障,法律就是其中一股重要的力量,當事人鬧得不可開交而向法院訴請離婚時,法律是否能站在維持婚姻永續性的角度來保護婚姻我國民法離婚制度分為兩種,一是兩願離婚,另一則是判決離婚。兩願離婚是雙方以書面同意消除婚姻關係,兩人必須基於自由意志而互相同意離婚,絕非一方要求,他方就有義務配合。判決離婚是有民法所訂的離婚原因時,夫妻一方可以對他方提起離婚訴訟,而法官認為有理由時,會以判決來解消婚姻關係的離婚方式,離婚訴訟前一定會有強制調解程序,讓雙方能藉由調解程序彼此溝通,倘若調解不成立後才會進行離婚程序。徵信社有專業團隊能協助你,了解離婚的法律,爭取得到法官認定離婚成立的想法。

 

H2:訴請離婚官司,得由法官判斷是否無法繼續維持婚姻

法律在判斷夫妻間是否構成離婚原因時,應客觀標準決定婚姻是否已產生破綻而無回復希望,不是從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念頭主觀面加以認定,綜合各種情況認定難以維持婚姻事實,是否已經到達每個人在這種情況下,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念頭程度來判決。通常被認為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理由,像是跟異性交往過甚,超越一般朋友的界線,但無法證明有肉體關係,或是即使家中經濟困難,也隨意揮霍,浪費成習慣。想在訴請離婚官司上獲得勝訴,必須得符合法定的離婚原因才行,而各個法定離婚原因得從實務多年來累積的解釋案例中,嚴格且反覆檢驗要件的存在,並不是當事人一方任憑自己不願維持婚姻的主觀意識,來左右法院的客觀判斷,訴請離婚並非提出就可以成立,還是得看法官判斷,來決定是否無法維持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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